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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徐翔裕  
被      告  蔡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