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24號
原 告 張庚煌
被 告 周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9,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9,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固主張其係遭被告詐欺等語,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