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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      告  李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居所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