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徐世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