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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張鈞迪  
被      告  徐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6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查,原告請求之內容,業據其提出被告雙證件正反影本、汽車出租單、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原告公司聯繫單、ETAG過路費明細、監理服務網自行收納款項證明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