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
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5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是否有追加被告吳宥忠、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