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7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張鈞迪
被 告 蘇振松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 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