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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張李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