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華生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