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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      告  王泓鈞 

            王蔡秀淑
            王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鳳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