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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被      告  李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