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代 理 人 李茂枝
相 對 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宜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行政庶務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契約書第7條附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36條之9等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況相對人事務所亦設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玆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