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陳木全(已歿)
魏金平(已歿)
邱幸嫻
何芮穎
李良策
林龍彬
慶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木全、魏金平業已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而相對人林龍彬具狀表示其無調解意願,有調解意願表1紙附卷可稽,另經本院於函請其餘相對人回覆本件有無調解意願,如於文到5日內未回覆即視為無調解意願,相對人邱幸嫻、何芮穎、李良策、慶格實業有限公司均逾期未回覆,是本件顯無調解之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件:聲請人113年4月25日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