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31號
原 告 許勝傑即慕比工程行
被 告 志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所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