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沈鎂樺
訴訟代理人 陳瓊如
陳怡靜
被 告 謝成階(即謝郭蓮只之繼承人)
謝正階(即謝郭蓮只之繼承人)
謝又芬(即謝郭蓮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惟因謝郭蓮只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成階、謝正階、謝又芬尚未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