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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柏年  


原      告  陳柏年  

被      告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板橋店


法定代理人  林啓宏  

訴訟代理人  邱于騰  

被      告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三重總店

法定代理人  林啓宏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六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