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2號
原 告 王風綜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蓉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水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