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許宏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沐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