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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理勤孝 
被      告  林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第2、3款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21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本院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2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2月7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門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101,210元未清償。嗣遠傳電信於106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雙掛號債權讓與之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