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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邱重鈞  


            邱羽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以114年2月19日民事答辯狀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事執行處一百一十二年年度司執字第五八四七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製作之分配表【表一】次序12,債權原本欄之債權原本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分配比率欄內更正為百分之伍拾玖點柒柒柒壹、分配金額欄內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不足額欄內更正為捌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表二】次序11,債權原本欄之債權原本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分配比率欄內更正為百分之伍拾玖點捌貳柒貳、分配金額欄內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零柒元、不足額欄內更正為捌拾參萬陸仟捌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