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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對王文祥提出訴訟,惟並未記載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惟尚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