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林昭毅
訴訟代理人 林豊嵐(原名林佳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馨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304元(計算式:被駁回之請求200,000元+原判決認定應給付之45,304元=24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