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林怡臻
被 告 邵嘉輝
邵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所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同段81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遺產於民國108年7月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8月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然原告僅列其中2名繼承人邵嘉輝、邵玲芳為被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13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逾期仍未具狀追加他繼承人為被告(原告最新書狀仍僅列2名繼承人邵嘉輝、邵玲芳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