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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95號
原      告  周昭安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返還借款,而被告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正區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