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 告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