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林筠臻 


被      告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簽立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被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12月29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0元,押金36,000元。嗣被告於112年2月19日與原告點交退租,經原告結算後,被告自111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予原告,被告積欠之租金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而被告之押金36,000元已折抵毀損租賃房屋內物品、造成髒亂等費用,被告仍積欠前開租金及違約金共169,200元未給付。嗣經原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搬入後有漏水情形,且系爭房屋原係為照顧母親承租,卻被告知不可在浴室洗澡,而不能照護母親,託妹妹照顧更造成兄妹糾紛,且房間門柱縫很大,老鼠可進出,系爭房屋不適合居住,我於111年6月起即未居住系爭房屋,因原告說要改建,111年6月起至11月未繳納租金,112年2月19日與原告點交退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租約,被告有積欠前開租金及於112年2月19日始與原告點交退租等事實,業據被告自認在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14條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租金及違約金,核屬有理由。被告前開所辯均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實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又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承租時已繳納押金36,000元,而原告並未退還押金,業經原告於113年6月5日民事起訴狀自認在卷,原告固主張被告押金36,000元部分業已扣抵毀損租賃房屋內物品、造成髒亂等費用,然就此部分原告均未提出證據證明確有上開費用支出,自無從認定此部分原告確有抵充之債權存在。是依前開說明,經扣除前開押金36,000元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於133,2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均無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㈠租金
期間
租金費用
111年6月份(06/30-07/29)
18,000元
111年7月份(07/30-08/29)
18,000元
111年8月份(08/30-09/29)
18,000元
111年9月份(09/30-10/29)
18,000元
111年10月份(10/30-11/29)
18,000元
111年11月份(11/30-12/29)
18,000元
總計
108,000元
㈡違約金(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點)
期間
租金費用
111年12月份(12/30-01/29)
36,000元
112年1月份(01/30-02/19)
25,200元(18,000元/30×21×2)
總計
6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