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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張世忠即興銨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被      告  趙阿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臨時電費11,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112 
第3頁第19行
 112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臨時電費110,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113 
第3頁第19行
 113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