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853號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啟任
訴訟代理人 何慶勲
被 告 朵貓貓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朵貓貓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邀同被告陳怡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於114年10月19日清償,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計分60期攤還本息,第1至12期按期付息,自第13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借款利息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固定利率1%計息;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4年10月19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計息(自112年3月29日起為1.595%,加碼後計為2.595%;自113年3月27日起調升為1.72%,加碼後計為2.72%。)。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週年利率加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朵貓貓實業有限公司借得前開款項後,僅繳款至112年12月19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屢催未果,尚積欠229,163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陳怡佳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