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83號
原 告 蔡宏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