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聰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王天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629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