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梁弘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6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院卷第11至15頁)及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受讓分期買賣價款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