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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九龍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大順金品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松柏為被告大順金品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大順金品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石春娟,於民國113年3月31日變更為李松柏,有大順金品社區113年第3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