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政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全部廢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