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
原 告 凱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紘
訴訟代理人 周杰篁
徐浩然
被 告 林詩佩即海灣部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6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