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國際大影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郭維中
原告與被告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二、陳報本件供證明或釋明所用之證據(委託契約、影片已完成並交付之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