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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黃元飛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黃元龍律師
被        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清算人)   

法 定代理 人  施錫樑(清算人)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提出說明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