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48號
原 告 毛昭萃
被 告 東龍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被 告 張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