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8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劉慶祥
劉金練
江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件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