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90號
原 告 林照程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4,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欠8,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