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傅上華
陳彥霖
被 告 潔寶低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珍稼
劉桂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被告至最近一次繳款日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金額及計算式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