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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周毅   
            陳禔予  
被      告  莊世豪即井風食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