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原告與被告蕭家慶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211-K7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