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莊友仁
被 告 王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3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葉明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