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禔予
原告與被告城市國際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