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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
原      告  黃仰慈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