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2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嘉穗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398,08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1,990元,應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