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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哲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載稱「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計遲延利息」之具體內容為何?另贅載與請求判決事項無關之字句亦請一併刪除後,陳報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加計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應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相關借款資料。
四、應提出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表或帳務明細。
五、應提出被告「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當事人名稱有變更,請併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名稱之起訴狀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