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霖
訴訟代理人 簡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1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3份。
三、應以列表計算方式說明被告應清償款項及相對應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