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被 告 羅惠珠即心世紀烘焙坊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仍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