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43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